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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市劳动仲裁2017年案例七:劳动者非“背锅侠” 规章制度须合法合理
时间:2019/12/19 7:35:03    来源: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仲裁网    |       

案例:杨某系某超市服装组组长。超市制订的《商品定期盘点损耗标准及处理办法》中规定,损耗超过标准部分达0.30%以上,可与杨某解除劳动合同。
2016年年终损耗盘点结果显示,杨某负责的服装部分超标38.30%,纺织部分超标3.72%,鞋帽服饰部分超标1.26%,给超市造成的损失达35万多元。
2017年1月底,超市以杨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、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。
仲裁庭审中,杨某称2016年的损耗有27万元是商品不合格及过期造成的,与其无任何关系,且不应计入损耗;剩余8万余元损耗属于正常丢失,所有门店服装类的损耗都是超标的,主要原因在于门店人员太少无法避免(丢失),且门店有防损员,在收货及收银时均有可能发生丢货,故其不应对损耗承担责任。超市则表示不清楚损耗具体发生的原因,只有门店具体操作人员才能知晓。
仲裁委审理认为,超市店面发生商品损耗可能发生在诸多环节,杨某所在店面的商品损耗究竟在哪个具体环节、因何原因而产生,超市并不知情,亦无证据表明杨某所掌控的环节发生了损耗,故超市的行为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,应向杨某支付赔偿金。


评析:利用制度向劳动者转嫁风险无效
本案中,虽然超市发生巨大的损耗,但损耗因何原因、在哪个环节产生等,超市无法提供有力证据证明,故超市在不分清原因和责任的情况下,简单地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、严重失职等为由与杨某解除劳动合同,无疑是将自身的经营风险转嫁给劳动者,让劳动者成为不合理规章制度的“背锅侠”。
因此,用人单位在制订规章制度时,除了相关内容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外,还需考虑生产和工作实际情况,具有较强的合理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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